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5-10 09:26:10    来源:网络     手机版 我要报错

1.什么是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义:①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法学界一般称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为法的实施。②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法的适用通常指司法适用。

司法权掌握在何种国家机关和人员手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一般地说,君主独揽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他不仅有最高立法权,还掌握最高司法权。在中央虽然也设立专职的司法官员,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要同行政官共同行使。在地方,地方行政官一般兼理司法,更是司法与行政相融合(见司法组织)。

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符合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些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来衡量,法律是定罪量刑的惟一准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求在确定是否违法和定罪量刑上依法办事,而且也要求在处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任何违反法律的自由裁量、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做法,都是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违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所绝对不允许的。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决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查明案情,要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

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律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3.当代中国的科学立法原则主要有那些要求

立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据以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总的基本原则和各种立法活动所要坚持的具体原则与特殊原则。就立法总的基本原则而言,最为重要的当属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1,立法的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要求国家生活的有法可依。主要内容和要求是:立法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都应依法进行;规范立法运作的法,在促进立法发展的同时,应该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有关立法的法在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活动的开展中具有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违反都应受到追究。为此,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特别是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制度。

2,立法的民主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依法治国的主体。而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和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追求和实现,要求有一个切实代表人民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领导、组织、支持人民通过各种民主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立法事业。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立法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同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使立法事业的发展具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和正确的方向指引。同时,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还要求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遵循客观规律,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3,立法的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注意克服立法中的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大政方针之下,在依法治国的新世纪贯彻立法的科学原则就要求:使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时俱进地发展科学、先进的立法观念和理念,更新过时落后的立法观念和理念,视立法活动为科学活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立法体制;重视立法的方法和技术问题,顾及立法的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妥善处理立法的超前、同步与滞后的关系,注意立法的原则性、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变动的结合;注重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最佳的法案起草者;与时俱进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

4.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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